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4號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因所定執行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