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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沈福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1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4號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因所定執行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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