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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25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七七一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0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七六四號裁定停止戒治並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因法律修正而免予執行,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復於九十五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四二八號及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復因竊盜及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二一號及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四六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上開四罪均經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又十五日確定,迄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在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五年內,另起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二十二時至二十三時許,在其嘉義縣水上鄉三和村五鄰頂寮二十八號之一一五住處內,以將毒品海洛因加水再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乙次。嗣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因屬毒品列管人口至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製作筆錄,並於翌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為警採尿送驗,其結果呈可待因陽性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參以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許,得被告同意採其尿液送驗,其結果呈可待因陽性及嗎啡(按施用海洛因後,經人體之水解代謝作用,會呈嗎啡陽性反應)陽性反應等情,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各乙紙附卷可稽,均足徵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前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0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七六四號裁定停止戒治並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因法律修正免予執行,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佐。是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海洛因毒品之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於九十五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四二八號及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復因竊盜及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二一號及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四六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上開四罪均經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又十五日確定,迄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佐,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前有竊盜、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且曾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竟未思悔改,顯然缺乏禁絕毒害決心,然念及施用毒品犯行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危害他人,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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