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朴簡字第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8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8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66月3月18日生)應更正為(民國72月1月25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