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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5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55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049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並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本院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倒數第3 行被告為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之時間,應更正為「94年3 月29日」;(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33條第5 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修正前係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修正後則規定:「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有竊盜、恐嚇、偽造有價證券、詐欺、過失致死等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正值壯年,不思勞動賺取報酬,竟於假釋期間竊取他人財物,為警查獲後飾詞否認犯罪,且係經本院通緝始到案,惟審酌其到案後尚能坦認犯行,所竊取之電風扇、電腦等物品,亦經告訴人甲○○取回(參見本院易緝字卷第57頁之98年4 月2 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求處被告有期徒刑5 月(見本院易緝字卷第67頁),堪稱妥適,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亦經修正,修正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換算成新台幣,最高係以900 元折算1 日,上開規定修正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係以新台幣1 千元、2 千元、3 千元折算1 日,修正後之規定亦未較有利於被告,爰並依修正前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固於96年7 月16日施行,明定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另有規定外,得依該條例之規定減刑,惟減刑條例第5 條明文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被告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5年5 月5 日經本院通緝,並於減刑條例施行後之98年2 月3 日為警緝獲,有本院95年5 月5 日95年嘉院龍刑緝字第70號通緝書、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8年2 月3日南市警一刑緝字第0980200010號通緝案件移送書在卷可稽,其既非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揆諸前揭規定,即不得依減刑條例減刑,附此敘明。

三、公訴人前於本院庭訊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規定,求處被告有期徒刑5 月,被告亦同意公訴人上開求刑,並經本院記明筆錄,本院審酌上述情事後,於公訴人及被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特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20 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本件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55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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