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