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嘉簡字第662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嘉簡字第662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