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697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勝峰
- 被告
- 黃聖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黃勝傑共同犯…」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聖傑共同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