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涂家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4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家龍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家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三、經查,受刑人涂家龍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1),再經本院以99年度朴簡字第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2),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分別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受刑人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