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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沈福財卓春慧林青怡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嘉簡字第662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青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嘉簡字第66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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