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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1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文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4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文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查受刑人何文峰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因於99年6月3日上午9時55分經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
     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
     99年11月18日確定。
(2)因於99年7月8日上午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11月18日確定。
(3)因於99年7月21日上午8時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11月18日確定。
(4)因於99年7月23日下午2時50分,經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
     之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於99年11月18日確定。
(5)因於99年6月3日上午9時55分經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
     99年11月18日確定。
(6)因於99年7月7日上午某時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9年11月18日確定。
(7)因於99年7月21日下午6時50分,經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
     之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
     ,於99年11月18日確定。
   (上開7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確定)。
(8)因於99年10月4日上午9時許,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於99年11月25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