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青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5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涂家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4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家龍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家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三、經查,受刑人涂家龍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1),再經本院以99年度朴簡字第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2),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分別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受刑人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