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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2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沈福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448號、97年度易字第275號、97年度朴簡字第273號、97年度易字第59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4月、4月、3月;4月;6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3月1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8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7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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