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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93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曾文欣呂仲玉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93號

聲請人
賴真猛
相對人
賴火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 100年度監字第95號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者,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 123號判例參照)。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以前為之。若該事件已因和解、撤回、判決或其他事由而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此時自不許當事人對之為迴避之聲請(參照吳明軒著、中國民事訴訟法上冊,三民書局總經銷,93年9月修訂6版第119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火明間改定監護人事件(100年度監字第95號改定監護人)分由貴院洪嘉蘭法官審理,然而:⑴洪法官不能同時辦理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火明間的兩個案子,有失公平。⑵洪法官在庭上說,我(即洪法官)希望賴溪河監護人由第三者嘉義縣政府縣長做監護人,法官在庭上說這樣言語,很明顯有偏向對方,有失公平。⑶洪法官在庭上說相對人賴火明太太有跟洪法官通電話,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於 100年11月16日下午始知悉上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對本院100年度監字第95號改定監護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惟本院前揭改定監護人事件已於同年月23日裁定並在公告在案等情,有本院 100年度監字第95號裁定及裁判主文公告各 1紙附卷可稽,並有本院收文戳章蓋於本件聲請狀存卷可按。基上,本院100年度監字第95號裁定已於100年11月23日經裁定終結,聲請人於翌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法官迴避之聲請,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聲請人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末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已如前述,然關於聲請人聲請意旨主張相對人賴火明太太有跟承辦法官通電話云云,經本院勘驗本院100年度監字第95號改定監護人事件100年11月16日開庭錄音光碟,自錄音時間41分02秒起至錄音結束止,錄音內容整理如附表所示。依錄音光碟勘驗結果,承辦法官當庭陳述內容係賴火明太太打電話給書記官要取消輔佐人,並無聲請人所稱賴火明太太有跟承辦法官通電話之對話內容,聲請人前揭主張,與本院勘驗之錄音光碟內容實情不符,故其前揭所述,洵非可信,附此說明。

五、基上所述,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以前為之,倘訴訟事件已終結,即不得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而本件聲請人於本院 100年度監字第95號改定監護人事件裁定終結後,方具狀主張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係於裁定終結後為之,故其聲請於法未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曾文欣

附表:本院100年度監字第95號改定監護人事件100年11月16日開庭錄音勘驗內容(錄音時間長度總計41分33秒)自錄音時間41分02秒起至錄音結束止,錄音內容整理如下:法官:其實許先生,你當輔佐人的意見是不能與你當事人的意見相反的,他太太說要取消輔佐人,他太太打電話來給我們書記官(錄音結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9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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