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7號
- 原告
- 廖源吾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瑞律師
- 被告
- 廖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著有規定。前開所謂不動產物權,是否包括民法第767條所規定之物上請求權,學說通說(見吳明軒著民事訴訟法民國102年7月修訂10版53至55頁,楊建華原著、鄭傑夫增訂98年10月出版27頁,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著民事訴訟法新論98年7月出版23頁,陳計男著民事訴訟法論上冊2009年7月修訂5版1刷49頁,石志泉原著、楊建華增訂民事訴訟法釋義71年10月增訂初版22頁,黃棟培著民事訴訟法釋論71年10月修訂初版37頁,姜世明著民事程序法實例研習(一)2009年5月初版第1刷4頁)與實務見解(見72年1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 2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73年8月28日司法院(73)廳民一字第0672號函,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80號判例要旨)均採肯定之見解。
二、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坐落雲林縣西螺鎮○○段000地號土地於100年9月15日之預告登記等情,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戶籍謄本、存證信函等為證。然依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觀之,系爭不動產所在地坐落雲林縣西螺鎮,而民法第767條所規定之物上請求權,亦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動產之物權,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