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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兆棠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郭兆文
即被告
郭兆宗
即被告
郭兆松
即被告
郭晨詣
即被告
郭洲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郭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即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於104年6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