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兆棠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兆文
- 即被告
- 郭兆宗
- 即被告
- 郭兆松
- 即被告
- 郭晨詣
- 即被告
- 郭洲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即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於104年6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