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88號
- 原告
- 賴淑美
- 原告
- 賴淑盼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薛博允
- 被告
- 賴江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嘉義縣民雄鄉○○○段○○○○○○地號(地目雜,面積六三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全部辦理移轉登記與原告賴淑美。
被告應將嘉義縣民雄鄉○○○段○○○○○○地號(地目雜,面積六三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全部辦理移轉登記與原告賴淑盼。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之父賴川於民國83年10月8日逝世,繼承人有其配偶即被告、子女即訴外人賴聰敏、賴瓊瑤、原告2人等共5人。遺產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福權村宅地及建物3棟(平房2棟、2層樓房1棟)、農地數甲及坐落民雄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612-22、612-23地號土地)等。
(二)被告為原告之母親,因被告不識字,上開所有繼承登記均委由土地代書劉邦道處理,原告只收到切結書,其內容載明系爭612-22地號土地分配給原告賴淑美、系爭612-23地號土地分配給原告賴淑盼,因依當時法律,雖係妻名義,但屬夫所有之遺產,並已依法申報在遺產稅之中,但系爭612-22、612-23地號土地屬都市計劃內農業區,故暫留存被告名義,其餘遺產分配均不知悉,似均由被告及訴外人賴聰敏、賴瓊瑤取得所有權。惟訴外人賴瓊瑤已於數年前不幸去世,家產均由訴外人賴聰敏管理,因訴外人賴聰敏已將系爭612-22、612-23地號土地90年7月23日補給之土地權狀交付原告。茲系爭612-22、612-23地號土地已得過戶,然被告行動不便,亦不識字,無從協同辦理過戶手續,爰提起本訴。
(三)並聲明:1.被告應將系爭612-22地號,地目雜,面積63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全部辦理移轉登記與原告賴淑美。2.被告應將系爭612-23地號,地目雜,面積63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全部辦理移轉登記與原告賴淑盼。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切結書、所有權狀及土地登記謄本各2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為自認,故原告依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辦理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