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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輔宣字第14號

改定輔助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輔宣字第14號

聲請人
林雪霜

相對人即受 林佳吉

輔助宣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改定林雪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佳吉前經本院以99年度輔宣字第8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林明國為輔助人,惟林明國業已死亡,為利日後代相對人處理事務,爰依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規定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之輔助人等語。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擔任我的輔助人。

三、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1106條之規定;輔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輔助宣告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輔助宣告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輔助人:㈠死亡、㈡經法院許可辭任、㈢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0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1日以99年度輔宣字第8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由林明國擔任輔助人,業經調取該案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以認定。又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原輔助人林明國已於104年1月1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目前並無輔助人,有為其改定輔助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是有理由。審酌目前與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親屬關係較近之人,為其母親、胞姐林春梅、聲請人及胞兄,受輔助宣告之人母親罹患失智症,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有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附卷可參,顯無能力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處理事務,聲請人則年僅47歲,與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親屬關係密切,有意願且有能力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胞姐林春梅到庭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輔助人,胞兄亦提出同意書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之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亦到庭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輔助人,顯見聲請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間有良好之依附關係。從而,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之輔助人,符合其最佳利益,爰改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佳吉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輔宣字第1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改定輔助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