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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0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號

聲請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
相對人
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玉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2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1張、1千萬元1張、500萬元1張、100萬元2張、50萬元1張、10萬元1張,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對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2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以67,564,000元或等值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兩造本案訴訟確定前,禁止相對人為特定行為。嗣聲請人依前揭假處分裁定提存,及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9號准予變換提存物之裁定,提供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總面額67,600,000元(號碼:TLB704671、面額5,000萬元;號碼:TLB536886、面額1,000萬元;號碼:TLB614037、面額500萬元;號碼:TLB137515、面額100萬元;號碼:TLB137516,面額100萬元;號碼:TLB210105、面額50萬元:號碼:TLB321605、面額10萬元),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2號為相對人供擔保辦理提存。聲請人再聲請本院107年度聲字第99號准以變更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更為擔保提存(號碼:TLB704672、面額5千萬元;號碼:TLB536887、面額1千萬元;號碼:TLB614038、面額500萬元;號碼:TLB137523、面額100萬元;號碼:TLB137524,面額100萬元;號碼:TLB210112、面額50萬元:號碼:TLB321643、面額10萬元)。茲因上揭定期存單將於108年4月20日到期,為免國庫蒙受利息損失之不利益,謹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全字第2號假處分裁定供擔保後為假處分之執行,迭經聲請變換提存物,終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99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0年度全字第2號假處分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9號變換提存物裁定、107年度存字第124號提存書、國庫保管品經收憑證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共6紙等(均為影本)為證,復經調閱本院102年度全字第2號、106年度聲字第69號、107年度聲字第99號、106年度存字第152號、107年度存字第124號卷證查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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