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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7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75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
彭祐鵬即永基工程行
相對人
彭澤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13%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嘉義市○○路000號),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1.13%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1075號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新 臺 幣)│ │ │ │├──┼──────┼───────┼───────┼──────┼──────┼─────┤│001 │108年2月1日 │250,000元 │220,042元 │108年8月1日 │108年8月2日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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