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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陳威憲

  • 當事人
    許哲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政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勵之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春旺呂亮毅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漢璇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良俊鄭穎聰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政禮張新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許哲嘉 代 理 人 張佩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 ○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春旺 呂亮毅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鄭穎聰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瑞彥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政禮 債 權 人 張新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 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於民國91年起因投資失利、工作不順,向銀行信用貸款,以卡養卡,債務與日俱增,致無力清償。對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等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負有11,336,526元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提出以本金2,758,702元,分180期、0利率、每月還款金額為15,327元之還款方案,惟聲請人尚有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 無法負擔上開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裁定准予更生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為11,336,526元云云,並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分期筆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滯納金繳款單、彰化銀行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33至47頁、第53至62頁、第387至393頁)。惟經本院分別於109年9月3日、109年10月14日函詢各債權人陳報對聲請人之債權金額、債權計算書,並於109年12月23日函詢債權人對聲請人就其債權有疑義部分 表示意見,債權人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金額如附表所示,其中本金及利息債權金額合計為13,446,454元,有上開各債權人函覆暨債權金額計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3至379、431至432、445至470、529 至531、541至545、557至567、592至600、634至777頁)。 是以,本件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 ,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又無從 補正,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雲平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本金加利息之金額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98,256元 494,606元 2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2,091元 1,819元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7,397元 256,397元 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10,667元 1,901,573元 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06,328元 1,021,677元 6 國泰世華銀行 3,752,274元 3,733,298元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0,365元 810,719元 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40,878元 37,158元 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4,762元 261,985元 10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755元 48,755元 1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5,412元 732,324元 12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781元 1,781元 1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32,479元 272,139元 14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95,988元 466,289元 15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元 100,000元 16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44,427元 2,667,230元 17 張新榮 68,000元 68,000元 18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27,615元 570,704元 合 計 14,207,475元 13,446,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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