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黃裕騰即承翰工程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黃裕騰即承翰工程行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19%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嘉義市○○路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 於民國110年6月6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1.19%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90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09年3月6日 120,000元 53,268元 110年6月6日 110年6月7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