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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呂仲玉

  • 當事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國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 對 人 林國智 代 理 人 楊亭寬律師 相 對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代 理 人 徐克銘律師 相 對 人 聯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陳世欣與被告林國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或賠償事件(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現由鈞院審理中,聲請人和被告林國智間就該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被告林國智,特此聲明參加訴訟。如蒙鈞院同意聲請人參加訴訟,為明瞭此中底蘊起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鈞院鑒核,准予閱覽是項卷宗。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 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然非屬本案的當事人,惟查,本件依據當事人在本案調解程序中所述,相對人林國智所經營的新峰工程行,有幫員工向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公司投保意外團體險、工地險等保險,及另向第三人泰安產物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因此,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9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確與 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閱覽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9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卷宗, 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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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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