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棠、林國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嘉昭、聯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黃崑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 對 人 林國智 代 理 人 楊亭寬律師 相 對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代 理 人 徐克銘律師 相 對 人 聯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陳世欣與被告林國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或賠償事件(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現由鈞院審理中,聲請人和被告林國智間就該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被告林國智,特此聲明參加訴訟。如蒙鈞院同意聲請人參加訴訟,為明瞭此中底蘊起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鈞院鑒核,准予閱覽是項卷宗。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 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然非屬本案的當事人,惟查,本件依據當事人在本案調解程序中所述,相對人林國智所經營的新峰工程行,有幫員工向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公司投保意外團體險、工地險等保險,及另向第三人泰安產物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因此,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9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確與 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閱覽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9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卷宗, 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