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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呂仲玉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蘇婷雯
債務人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吳玉芬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蔡文連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權人
瑪吉PAY(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權人
分唄(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權人
JETSHOP 愷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翊豐
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蘇婷雯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658,475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658,475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1月1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惟於112年3月15日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在調解程序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又查,依聲請人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在嘉義後湖郵局的帳戶,於111年12月21日存款餘額為8,092元;於112年2月4日存款餘額為802元。第一銀行嘉義分行的帳戶,於108年3月19日存款餘額為0元。台新銀行嘉義分行的帳戶,於108年8月30日存款餘額為0元。台灣企銀嘉新分行的帳戶,於108年3月19日存款餘額為0元。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的帳戶,於109年12月29日存款餘額為0元。臺灣銀行嘉北分行的帳戶,於111年12月9日存款餘額為26元。中國信託銀行的帳戶,於111年10月28日存款餘額為4元。台北富邦銀行的帳戶,於111年11月1日存款餘額為0元。新光銀行的帳戶,於111年12月16日存款餘額為9,276元。以上存款餘額,合計總共10,108元。又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身壽險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險單,其中全球人壽終身壽險的保單生效日期為110年12月30日,目前解約金1,02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全球人壽保險單及解約金一覽表佐參【本院卷第99-103頁;另聲請人於112年3月30日民事陳報㈠狀記載解約金為5,920元,惟查,此數額是保單第2年年末的解約金,必須在於112年12月30日以後解約金才有5,920元】。另外,富邦人壽保險保單,如果終止該保險契約,目前可取回的解約金為11,108元【參本院卷第165頁民事陳報㈡狀】。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一)聲請人陳稱伊於104年陸續向臺灣銀行申請助學貸款支付學、雜費,還款至今剩餘約321,000元。聲請人另在於111年間陸續向瑪吉pay借機車貸款9萬元、分唄借商品貸款9萬元、JETSHOP借手機貸款5.2萬元,均遭投資詐騙光。另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貸不足額款60萬元;上述債務停止清償原因係伊遭詐騙10幾萬元,及於111年11月因故從志願役士兵提前退伍併賠償了5萬元,最終無力負擔債務,致無法清償。

(二)本件聲請人就伊之前因遭投資詐騙而停止清償,在本院調查程序中說明當時的情形如下:「在去年8、9月份,因為我曾經被詐騙集團騙過錢,他們以娛樂城的名義,說我投資多少錢進去,可以拿到幾倍的錢,可是當我投資進去的時候,要領那筆錢出來時,他們卻跟我說因為金額太過龐大,怕會被查核,要我再給一筆錢,才能將錢領出來。我總共投進去12萬元,被騙了的錢加上投資進去的12萬元,我總共被騙了16萬元。另外4萬元的部分,就是詐騙集團叫我再給一筆錢的那些錢」。而查,聲請人之前的助學貸款還積欠三十幾萬元未能清償,嗣後還必須要借機車貸款、商品貸款、手機貸款等高利息的債務來因應生活費用支出,顯然聲請人已經處於經濟窘困狀態。聲請人於去年8、9月又遭受詐騙集團詐騙了16萬元,則經濟上必然猶如雪上加霜,瀕臨難以週轉的重大困難情形。因此,本件聲請人於去年10月份起停止清償,並非係無正當理由而停止清償。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聲請人陳稱伊平均每月薪資約為30,000元,扣除每月生活費用17,076元及父母親之孝親費7,000元後,聲請人願將所剩之金額全數作為更生方案之還款金額。

六、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約1,658,475元。而查,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5月16日民事債權陳報狀,陳報計算至112年5月10日止,債權金額為318,233元(其中本金315,583元、利息2,144元、違約金6元、其他費用500元)。另在調解程序中,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然以112年2月9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已無債權云云;惟查,聲請人於112年5月23日民事陳報㈤狀,陳報尚積欠全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9,727元,年息為16%,必須月付6,990元。顯見,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僅是不希望以參與聲請人更生程序來受償較少之金額,而希望聲請人清償欠款之全部金額,是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已無債權云云,顯非真實,本件應暫時以聲請人所陳報之數額即209,727元,予以計算,以避免遺漏了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更生程序受償之債權部分。另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2月15日債權人債權陳報狀陳報已無債權,又於112年5月9日民事陳報狀亦陳報無債權;而查,聲請人在於112年5月23日民事陳報㈤狀,亦陳報伊目前無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堪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確無債權存在。另外,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2月13日民事陳報狀及112年5月4日民事陳報狀,陳報欠款金額雖僅為95,217元,但未列出應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而查,聲請人於112年5月23日民事陳報㈤狀,陳報目前積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數額為273,432元,須月繳6,396元,暫時以聲請人所陳報之最新全部數額即273,432元予以計算。另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3月1日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雖僅為本金48,854元,但亦未列出應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之數額;而查,聲請人於112年5月23日民事陳報㈤狀,陳報伊目前積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電信100,728元,須月繳2,798元,本件暫時以聲請人所陳報之最新全部數額即100,728元,予以計算。另查,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11日以民事陳報狀,陳報伊公司的債權是由原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給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為本金52,167元,及自111年1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違約金5,216元、逾期滯納金1,800元;則計算至112年5月30日為止,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數額包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共約63,356元。另外,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5月4日民事陳報狀,陳報無債權金額;而查,聲請人在112年5月23日民事陳報㈤狀,亦陳明無積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故本件堪認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聲請人確無債權存在。另查,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9日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務人即聲請人之欠款為信用卡款,計算至112年5月5日止,債權額為125,900元(本金為119,966元、利息9,934元;利率為14.99%);而查,聲請人於112年5月23日民事陳報㈤狀,陳報目前積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138,424元,年息14.99%,每月應繳金額5,000元,本件暫時以聲請人陳報之最新數額即138,424元,予以計算。此外,本件另還有其他債權人瑪吉PAY(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唄(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JETSHOP愷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暫時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之債權數額即瑪吉PAY(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為90,000元、分唄(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為100,000元、JETSHOP愷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60,000元,予以計算。因此,聲請人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應該大約是1,353,900元。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在阿里山工作,每月薪資收入約29,000元。又查,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支出,主張以17,076元作為支出之數額。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1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亦即17,076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核其所主張之金額,應可採認。又查,聲請人主張伊必須分擔扶養父、母親的費用,每個月支出扶養父、母親的費用各為3,500元,合計7,000元。而查,聲請人父、母親名下雖然無不動產,惟聲請人之父親109年度所得金額為285,600元、110年度所得金額為289,027元;聲請人之母親109年度所得金額為285,600元、110年度所得金額為288,000元。亦即,聲請人之父、母親每個月收入大約23,800元至24,085元之間,高於法定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因此,目前應尚不須聲請人扶養,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應不予認列。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目前存款餘額合計10,108元;保單解約金合計12,128元。聲請人在阿里山工作,每月薪資大約29,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之後,剩餘金額約為11,924元。聲請人是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27歲,距離法定強制退休的年齡65歲剩約38年的時間。又查,聲請人積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合計1,353,900元之債務,縱然扣除上述存款餘額10,108元以及保單解約金12,128元,聲請人仍然尚負欠1,331,664元的債務。又查,本件債權人之債權本金,合計約992,828元(註:其中臺灣銀行本金315,583元;遠傳電信本金95,217元;台灣大哥大本金48,854元;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2,167元、利率年息1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本金119,966元、利率為年息14.99%;瑪吉PAY本金89,316元、利率年息16%;分唄本金89,834元、利率為年息16%;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209,727元,利率年息16%;JETSHOP愷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2,164元、利率年息16%)。其中債權人臺灣銀行本金315,583元的利息利率為1.65%,每年的利息約5,207元。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52,167元,利率年息16%,每年的利息約8,347元。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債權的本金119,966元、利率年息14.99%,每年的利息約17,983元。遠傳電信的本金95,217元及台灣大哥大的本金48,854元,因陳報狀均未明示利息及違約金應如何計算,故利息部分應以法定利率5%計算,每年利息合計約7,204元。另外,本件債權人瑪吉PAY的債權本金89,316元、分唄債權本金89,834元、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209,727元、JETSHOP愷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本金52,164元。上述債權額利率均為年息16%,每年利息合計約70,567元。以上利息合計,聲請人每年必須繳納109,308元的利息,即每個月必須繳納之利息為9,109元。而查,聲請人現在每月薪資收入29,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之後,剩餘金額約11,924元。此數額再扣除每個月必須繳納9,109元之利息後,餘額僅剩2,815元。而以此數額,如果欲清償上述所積欠之1,331,664元債務,則至少需要473個月即39年又5個月的期間,才能夠全部清償完畢。然上述期間,顯然已逾聲請人得為工作之期間。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四)復查,如前所述,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29,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後,剩餘金額約11,924元。而查,聲請人於112年5月23日民事陳報㈤狀中,說明積欠債權人臺灣銀行315,583元、應月繳4,184元;積欠遠東銀行138,424元、應月繳5,000元;積欠遠傳電信273,432元、應月繳6,396元;積欠台灣大哥大電信100,728元、應月繳2,798元;積欠瑪吉pay)89,316元(本金)、應月付5,028元;積欠分唄89,834元(本金)、應月付3,368元;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9,727元、應月付6,990元;積欠JETSHOP愷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164元(本金)、應月付2,898元。以上合計,聲請人每月應繳納之金額,總共36,662元。然此數額,已是聲請人每月剩餘數額11,924元的三倍以上,顯然已逾聲請人每月得用於清償債務之數額甚多。而且,縱然聲請人每個月薪資的收入29,000元,不扣除任何必要生活費用,將薪資數額全部用於清償每月應繳納之金額,亦仍然不足以繳納上述款項給全部的債權人。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聲請人因遭遇詐騙集團以投資詐騙了10幾萬元,又於111年11月因從志願役士兵提前退伍併賠償了5萬元,致入不敷出,而無法清償債務。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的事項,已配合說明債務形成原因、停止清償原因,及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資料,可認為已經盡所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於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3月29日及112年5月9日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0日民事債權陳報狀及112年5月16日民事債權陳報狀、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7日民事陳報狀及112年5月4日民事陳報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0日民事陳報狀及112年5月4日民事陳報狀、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4日民事陳報狀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11日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所述之內容。因依上述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本院審酌債權人之陳述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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