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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1772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洪嘉蘭

聲請人
吳隆宗
聲請人
吳巧如
聲請人
吳育涵
聲請人
顏東緯
聲請人
顏茲迎
聲請人
陳雨歆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宇宸
法定代理人
謝○珍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丁○○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顏郁淳
法定代理人
洪○財

上列當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2至23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繼字第177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