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0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聲請人
黃建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富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富(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土地共有人陳阿火之繼承人之一,惟被繼承人劉富已於112年4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劉富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土地謄本影本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劉富於繼承開始後,其繼承人雖均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惟其曾孫子女吳宗桓、吳宗檡、洪宥凱、洪宇均聲明拋棄繼承遭本院112年度繼字第1772號裁定駁回。從而,被繼承人既尚有繼承人吳宗桓、吳宗檡、洪宥凱、洪宇均,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2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