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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望民

聲請人
謝正裕
相對人
劉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28號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於前開事件支付第三審律師費用,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78號核定律師酬金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此,聲請確定本件費用額等語。

二、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28號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事件卷宗查明無誤,應為真實。本院準此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4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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