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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蔡雨嶧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周培彬
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法定代理人
○ ○ ○ ○○○○○○○○○○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權人
永盛當鋪
債權人
公信當舖 地址欠詳
債權人
台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勝富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3款、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例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超過應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且所提出之書證不完整致本院無法審查其財產及收支狀況,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扣除聲請費後之郵務送達費4,590元及相關文件到院,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5頁)。詎聲請人逾期未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未補正相關資料文件,經本院定114年7月29日為調查期日,通知聲請人到庭說明,聲請人亦未到庭作任何回覆說明,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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