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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陳美利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郭明鑑、戴誠志、紀睿明、龐德明、陳佳文

  • 原告
    黃秋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秋蓁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秋蓁自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入切結書、重大傷病卡、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單暨保單價值一覽表、配偶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手術自費說明書、戶籍謄本、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埔鄉農會存摺節影本、門診預約單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9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 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9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3,965,693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京城銀行51,826元、匯豐295,513元、國泰世華658,416元、中國信託312,337元、凱基4,517,419元,金額合計為5,835,511元 總金額合計: 8,211,223元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銀行於112年調解時提出以總債權(本金)3,965,693元分180期、利率6%、月付33,465元之還款方案(調解卷第87頁)。另國泰世華向本院陳報願提供分60期、0利率、月付10,974元之方案、中國信託陳報願提供分155期、0利率、月付2,000元之方案(本院卷第105、117頁)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土銀2,374,712元(依調解時凱基銀行提出之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所載數額)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25,000元(已於111年12月7日退保,雖未逾退休年齡65歲〈目前59歲〉,但因○○○○領有重大傷病卡,喪失工作能力,每月由子女給予扶養費,應認可採。)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扶養費用: 聲請人主張配偶罹癌並領有重大傷病卡,需固定回診支出醫療費用及來回交通費等約3,138元,需支出扶養配偶之扶養費每月4,000元,然本院審酌聲請人配偶目前僅固定回診,所需支出之費用不大,且有聲請人子女三人給予其配偶生活費,並於111年12月7日退保並領有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聲請人亦賴子女給予扶養費維生,難認有負擔配偶扶養費之必要及能力,聲請人此項支出不應准許。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617,349元 存款:十餘年未使用存摺(111年12月27日有領取勞工保險一次請領老年給付2,061,000元,但係入何帳戶?作何用途?目前餘額為何均不明)。 保單價值準備金: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273,144元,另南山人壽部分聲請人主張有解約金344,205元。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無。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每月收入為子女給予之扶養費25,000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7,076元,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7,924元,已不足以負擔債權人於調解時提出月付33,465元之分期還款數額,有不能清償之虞。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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