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送達代收人
- 王博雄
- 被告
- 大世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一三八二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六四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四十四萬九千九百五十二元,並於九十年一月三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羅秀緞
~B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