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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36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面積一三0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一三0七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上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36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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