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636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德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伯奇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面積一三0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一三0七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上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