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 原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德
- 送達代收人
- 黃美綺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肆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
萬伍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
萬肆仟零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柯月美
~B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