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郭文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送達代收人 黃美綺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肆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 萬伍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 萬肆仟零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B 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