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零貳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九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五計算,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若調整,則自調整日起按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五計算。兩造並約定倘被告未按期攤還本息,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除按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原訂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訂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被告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有借款本金一百九十萬二千二百四十六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表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清償一百九十萬二千二百四十六元,及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法 官 鄭雅文~B 法 官 鄧晴馨

~B 書記官 楊國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