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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
甲壬○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告
甲癸○

             一號

        甲巳○  住臺

        z○○  住同

        甲庚○  住臺

        k○○  住桃

             九樓

        C○○  住臺

             號之

        l○○  住同

        甲乙○  住同

        j○○  住同

        甲戊○  住嘉

        甲○○  住臺

        甲丑○  住高

        甲己○  住嘉

        q○○  住高

             八號

        甲申○  住臺

             八

        r○○  住嘉

        甲子○  住嘉

        甲午○○ 住嘉

        n○○  住同

        m○○  住同

        甲丙○  住嘉

        e○○  住嘉

        g○○  住同

        p○○  住嘉

        f○○  住嘉

        d○○  住嘉

        A○○○ 住嘉

        甲丁○  住高

             樓

        o○○  住同

        甲卯○  住同

        甲辰○  住同

        甲寅○  住高

        甲甲○  住嘉

        L○○○ 住嘉

        c○○  住臺

        b○○  住同

        a○○  住臺

        Z○○○ 住嘉

        J○○○ 住臺

             六號

        E○○  住同

        F○○  住臺

        K○   住臺

             三樓

        I○○  住同

        D○○  住臺

             六樓

        G○○  住雲

        H○○  住臺

        玄○○○ 住嘉

        Y○○○ 住臺

        甲酉○○ 住臺

        甲未○  住臺

        s○○  住臺

             號

        X○○○ 住臺

        黃○○○ 住臺

             號

        B○○  住嘉

        Q○○  住雲

        宙○○  住嘉

        戊○○  住嘉

        癸○○  住嘉

        宇○○  住嘉

        己○○  住同

        R○○  住嘉

        U○○  住同

        乙○○○ 住臺

        V○○  住臺

             之一

        甲辛○○ 住嘉

        T○○  住嘉

        S○○  住臺

             八弄

        W○○  住臺

        i○○  住嘉

        未○○  住嘉

        O○○  住嘉

        辛○○○ 住嘉

        巳○○  住同

        壬○○  住桃

        地○○  住臺

        子○○  住同

        N○○○ 住臺

        午○○  住同

        h○○○ 住高

             弄五

        P○○○ 住嘉

        戌○○○ 住臺

        申○○  住同

        寅○○  住臺

        卯○○  住臺

        酉○○  住同

        辰○○  住臺

             三

        丙 ○  住臺

        w○○  住臺

        u○○  住臺

        t○○  住嘉

        v○○  住高

        庚○○  住嘉

        M○○  住嘉

        丁○○  住嘉

        丑○○  住宜

        天○○  住花

        亥○○  住基

        x○○  住宜

        y○○  住臺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嘉義縣六腳鄉○○段二九七地號、同段二九七之二地號土地為原告與被告丙○、w○○、u○○、t○○、v○○、庚○○、M○○、丁○○、丑○○、天○○、亥○○、x○○、y○○及訴外人蔡金追、蔡小水、吳長、吳順成、吳天乎、宇○○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均同,地目均為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亦無不分割之協議,蔡金追、蔡小水、吳長、吳順成、吳天乎、宇○○現已死亡,被告甲癸○、甲巳○、z○○、甲庚○、k○○、C○○、l○○、甲乙○、j○○、甲戊○、甲○○、甲丑○、甲己○、q○○、甲申○、r○○、甲子○、甲午○○、n○○、m○○、甲丙○、e○○、g○○、p○○、f○○、d○○為蔡金追之繼承人,被告A○○○、甲丁○、o○○、甲卯○、甲辰○、甲寅○、甲甲○、L○○○、c○○、b○○、a○○、Z○○○為蔡小水之繼承人,被告J○○○、E○○、F○○、K○ 、I○○、D○○、G○○、H○○、玄○○○、Y○○○、甲酉○○、甲未○、s○○、X○○○、黃○○○、B○○、Q○○、宙○○、戊○○為吳長之繼承人,被告癸○○、宇○○、己○○、R○○、U○○、乙○○○、V○○、甲辛○○、T○○、S○○、W○○、i○○、未○○、O○○為吳順成之繼承人,被告辛○○○、巳○○、壬○○、地○○、子○○、N○○○、午○○、h○○○、P○○○為吳天乎之繼承人,被告戌○○○、申○○、寅○○、卯○○、酉○○、辰○○為宇○○之繼承人,自應就蔡金追、蔡小水、吳長、吳順成、吳天乎、宇○○前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准許兩造就前開土地為合併分割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駁回。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訴外人吳長之繼承人黃○○○為被告,惟黃○○○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死亡之事實,有臺北縣板橋市第二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北縣板二戶字第○九二○○一○七五一號函附黃○○○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原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黃○○○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原告就此部分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所稱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四十二年臺上字第三一八號判例參照)。是分割共有物之訴訟係屬必要共同訴訟,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須以同意分割之人為原告,以不同意分割之人為被告,即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本件原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提起本訴時,固以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上登載之其他共有人及訴外人蔡金追、蔡小水、吳長、吳順成、吳天乎、宇○○之繼承人為被告,惟吳長之繼承人除被告J○○○、E○○、F○○、K○ 、I○○、D○○、G○○、H○○、玄○○○、Y○○○、甲酉○○、甲未○、s○○、X○○○、黃○○○、B○○、Q○○、宙○○、戊○○外,尚有訴外人吳福松、吳福龍、吳明發、吳明在、吳明輝,有嘉義縣朴子市戶政事務所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二)嘉朴戶字第○三六一八號函附吳福松、吳福龍、吳明發、吳明在、吳明輝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又被告黃○○○部分既因欠缺訴訟要件,經本院駁回,已如前述,原告亦未另列其繼承人為被告,則原告之訴即未以全體反對分割之共有人為被告,揆諸前揭說明,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本件原告之訴既有前述訴不合法及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 法 官 鄧晴馨~B 法 官 鄭雅文

~B  法院書記官 鄭翔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