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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提森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丁○○

         丙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提森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提森公司)以被告戊○○、被告丙○及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約定於期限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止(共一年),於美金五十萬元限額內概括委任原告循環開發信用狀墊貸款項,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四五隨機動利率計付利息。並由被告提森公司、被告戊○○、被告丙○及被告丁○○開立面額新台幣(下同)一千七百五十萬元之本票及授權書,交由原告供擔保,負連帶保證責任。詎被告提森公司自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起陸續開具遠期信用狀,共欠原告美金四十九萬一千四百九十四元七角五分(計一千六百七十五萬九千九百七十元),依兩造訂定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第五條約定,信用狀之融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並約定如到期未還,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依委任開發進口即期信用狀契約第八條約定,如被告一筆未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茲因該項融資期限經一百八十日到期,原告迭經催索,被告均不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票、授權書、委任開發進口即期信用狀契約、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遠期信用狀、提森汽車實業有限公司資料、開具信用狀明細影本各乙份、外幣最新利率查詢二紙、戶籍謄本三紙、進口結匯證實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影本各七紙。

乙、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授權書、委任開發進口即期信用狀契約、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遠期信用狀、提森汽車實業有限公司資料、開具信用狀明細影本各乙份、外幣最新利率查詢二紙、進口結匯證實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影本各七紙為證,且因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對被告四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一千六百七十五萬九千九百七十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柯月美

~B書記官 侯學義~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債  權  本  金│借款日及    利息起迄日│   利  率 │逾期六個月內按│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新台幣)  │到期日                │ ( 年息) │原利率百分之十│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0000000元 │92.06.02~  92.06.02起│   6%    │92.07.03起至  │93.01.03起至      │
│              │92.11.29    至清償日止│          │93.01.02止    │清償日止          │
├───────┼───────────┼─────┼───────┼─────────┤
│    0000000元 │92.06.20~  92.06.20起│  4.55%  │92.07.21起至  │93.01.21起至      │
│              │92.12.30    至清償日止│          │93.01.20止    │清償日止          │
├───────┼───────────┼─────┼───────┼─────────┤
│    0000000元 │92.06.20~  92.06.20起│  4.8%   │92.07.21起至  │93.01.21起至      │
│              │92.12.30    至清償日止│          │93.01.20止    │清償日止          │
├───────┼───────────┼─────┼───────┼─────────┤
│    0000000元 │92.07.03~  92.07.03起│  4.55%  │92.08.04起至  │93.02.04起至      │
│              │92.12.30    至清償日止│          │93.02.03止    │清償日止          │
├───────┼───────────┼─────┼───────┼─────────┤
│    0000000元 │92.07.17~  92.07.17起│  4.55%  │92.08.18起至  │93.02.18起至      │
│              │93.01.13    至清償日止│          │93.02.17止    │清償日止          │
├───────┼───────────┼─────┼───────┼─────────┤
│    0000000元 │92.08.12~  92.08.12起│  4.55%  │92.09.13起    │逾期超過六個      │
│              │93.02.08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月者              │
│              │                      │          │其逾期在六    │                  │
│              │                      │          │個月以內者    │                  │
├───────┼───────────┼─────┼───────┼─────────┤
│    0000000元 │92.11.17~  92.11.17起│  5.6%   │92.12.18起至  │逾期超過六個      │
│              │93.01.09    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其逾  │月者              │
│              │                      │          │期在六個月以  │                  │
│              │                      │          │內者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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