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9號
- 聲請人
- 李慧美即超寶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超寶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超寶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依同法第113條規定,對於有限公司的清算亦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超寶有限公司原應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完成清算,因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清算,而聲請展延清算期限六個月(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因國稅機關尚未核定,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故聲請再度展延清算期限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期限,核與前揭公司法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儘速完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