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9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9號

聲請人
即受指定人
甲○○(立盛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甲○○為立盛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立盛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立盛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送股東會承認後,向鈞院聲報在案。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計算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資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94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聲報立盛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閱,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9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管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