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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9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9號

聲請人
李慧美即超寶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超寶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超寶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依同法第113條規定,對於有限公司的清算亦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超寶有限公司原應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完成清算,因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清算,而聲請展延清算期限六個月(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因國稅機關尚未核定,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故聲請再度展延清算期限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期限,核與前揭公司法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儘速完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鑽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解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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