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唐淑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為確定時,應推定期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本件上訴人聲明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未確定期間,依上開條文意旨應推定存續期間,原則上算至勞工滿60歲時止,惟推定存續期間逾十年者,依本條但書規定,以十年計算。而本件上訴人64年8月29日出生,124年8月29日年滿60歲,則推定存續期間於十年,應以十年計算,則上訴人平均月薪40,929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11,480元(40929×12×10=0000000),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張育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