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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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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為確定時,應推定期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本件上訴人聲明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未確定期間,依上開條文意旨應推定存續期間,原則上算至勞工滿60歲時止,惟推定存續期間逾十年者,依本條但書規定,以十年計算。而本件上訴人64年8月29日出生,124年8月29日年滿60歲,則推定存續期間於十年,應以十年計算,則上訴人平均月薪40,929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11,480元(40929×12×10=0000000),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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