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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張育彰

  • 當事人
    甲○○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號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為確定時,應推定期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本件上訴人聲明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未確定期間,依上開條文意旨應推定存續期間,原則上算至勞工滿60歲時止,惟推定存續期間逾十年者,依本條但書規定,以十年計算。而本件上訴人64年8月29日出生,124年8月29日年滿60歲,則推定存續期間於十年,應以十年計算,則 上訴人平均月薪40,929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4,911,480元(40929×12×10=0000000),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民二庭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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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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