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57號
- 聲請人
- 良果紙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台灣佳田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智上字第2號民事訴訟尚未確定,惟相對人執鈞院92年度重智字第8號民事判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執行。聲請人之財產若經執行,恐受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停止執行。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執字第4130號執行卷宗,相對人係以本院92年度重智字第8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有該條項法定情形並經本院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聲請人並未舉證其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對相對人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為憑,故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