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9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916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亞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即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既債權人已發函解除契約,睽諸前揭說明,雙方尚復有回復訂契約前狀況義務,故不得請求債務人給付原契約所定之價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