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富銪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8月8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元,詎於民國98年1月8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