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忠富即正合工程行侯亞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45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劉忠富即正合工程行 相 對 人 侯亞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2月18日 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0元,詎於民國99年5月30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