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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救字第1號

聲請人
魏永祥
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相對人
賴惠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又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扶助內容為指定律師為其代理訴訟,有該分會民國101年12月26日,編號0000000-N-002之審查表1 份在卷可憑,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訴訟,亦經繫屬本院(案號:102 年度嘉簡字第28號),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救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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