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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志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2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崔彩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1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崔彩旺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 至5 列「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兩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應更正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4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復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上開2 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8年3 月19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又於上開假釋期間內,因犯竊盜、搶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2 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而上開假釋經撤銷後應執行殘刑8 月18日,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接續執行,甫於100年11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證據部分增加「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 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崔彩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係警方於101 年12月12日白天巡邏時,發現被告騎乘掛有嘉義商業職業學校停車號牌鐵牌,因明顯非被告所有,而有具體事證懷疑被告涉犯上開犯行,進而於當日晚間查獲被告一情,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考,尚非合於自首之要件,附此敘明。另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4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復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上開2 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5 月確定,於98年3 月19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又於上開假釋期間內,因犯竊盜、搶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2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而上開假釋經撤銷後應執行殘刑8 月18日,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接續執行,甫於100 年11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業如前述,不思以正途取得財產,於前已有因財產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後,仍不知悔改,猶因一己私利,再竊取他人財產,實不可取。另考量其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尚非重大,及告訴人嚴于萱業已領回上開遭竊取之腳踏車,及被告於偵查中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2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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