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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國簡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昌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國簡字第2號

原告
甲女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律師
被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訴訟代理人
戴堅邦
參加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葉漢潼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參加人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茂立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補充「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參加人各自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本應於主文中就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為裁判,然該部分有脫漏,爰由本院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項前段予以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王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國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