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國簡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國簡字第2號
- 原告
- 甲女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簡文修律師
- 被告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羅榮乾
- 訴訟代理人
- 戴堅邦
- 參加人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
- 葉漢潼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貴律師
- 參加人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立
- 訴訟代理人
- 呂維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補充「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參加人各自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本應於主文中就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為裁判,然該部分有脫漏,爰由本院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項前段予以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