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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12號

給付獎學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12號

原告
蘇宏德
被告
甘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學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畢業於國立中正大學物理所碩士班,被告為伊就學期間指導教授,伊並擔任被告兼任助理。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伊自被告處領有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獎學金,被告承諾按月領取獎學金之期間自97年9月份至伊畢業為止。伊畢業於100年1月份,被告卻僅給付自97年9月1日至98年6月30日間10個月共50,000元、自99年4月1日起至100年1月31日止之9個月共45,000元,未給付之獎學金尚餘45,000元,被告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構成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之要件。又伊曾於台灣師範大學物理系架設之討論區(下稱台師物理網)上發表高達6,474篇物理文章,並回覆重要物理問題,成為伊論文中重要部分,亦與被告研究主題相關,論文為學弟引用,伊做出對被告實驗室有貢獻之事,被告自應給付獎學金。另伊於98年4月至6月間,察覺被告大量採購高價之耗材光學探針,應係因實驗室近場光學顯微鏡上探針實驗之大量耗損,致被告實驗室經費緊縮,因而停發獎學金,以補其經費缺口,本院應予以查明。爰依法訴請被告給付之,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從未承諾給付原告獎助學金,無給付義務,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伊為被告指導畢業研究生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至原告主張被告承諾於其就學期間每月給付獎學金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執之處厥為:被告是否承諾於原告就學期間按月給付獎學金。經查: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承諾給付獎學金一節,既為被告所否認,應由原告就該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

2.原告雖以:伊曾於台師物理網上發表多篇文章,回覆之重要問題成為被告研究主題及伊論文內容等語,並提出台師物理網畫面列印、原告論文封面影本為證,惟原告對物理社群及被告實驗室之貢獻,並無法證明被告前曾承諾給付原告獎學金,應認其舉證尚有未足。

四、綜上所述,因原告並未就其主張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依法訴請被告給付獎學金一節,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又原告雖聲請調查被告實驗室光學探針採購之真實性,惟縱如原告所稱,因探針大量耗損致被告實驗室經費緊縮,亦無法證明被告承諾於原告就學期間按月給付獎學金之事,則原告該部分之證據調查聲請,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1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獎學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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