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224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朴簡字第224號

聲請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本件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方素月等間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方素月之債權人,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見,特此聲明參加訴訟等語。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56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9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稱其為利害關係人,惟並未說明其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62條所定得為訴訟參加之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函請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理由,並繳納裁判費,該函文於108年3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22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