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2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朴簡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本件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方素月等間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方素月之債權人,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見,特此聲明參加訴訟等語。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56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9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稱其為利害關係人,惟並未說明其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62條所定得為訴訟參加之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函請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理由,並繳納裁判費,該函文於108年3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