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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4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489號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君
訴訟代理人
侯昆谷
被告
豪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229元,及自108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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