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4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489號
- 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君
- 訴訟代理人
- 侯昆谷
- 被告
- 豪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229元,及自108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