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8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永隆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宜庭
蔡幸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宜庭、蔡幸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